教师职称是机密或隐私?
——你的工资谁作主之续一?
为工资改革事,某地汇总了所有教师的职称评定情况,为本次工资改革作依据。教师欲将此汇总表上传到一网站,为大家查阅方便。领导说,不能。决不能上传到网站去。
这是机密或者说是教师的个人隐私么?所以,不能上传网站,从而使得大家都能够看到?
我们先看看06年教师工资改革标准,教师工资分为三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岗位工资按职称统一计算。如中学高级教师——930元,中学一级教师——680元,中学二级以下——590元。薪级工资按职称和工龄等计算。先按套改表查出相应的薪级工资档次,再在标准表上找到对应的工资。新工资总数=(岗位工资 + 薪级工资)×1.1 + 津贴。
引用述桨,不为别的,只是说明,如果你想查明自己的工资,知道你的职称评定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薪级工资中,它是按职称与工龄套改的。如果你的职称评定时间不同,那么你的工资也就不同了。
这是大路话,大家都知道的,不细说。
为什么这不能上传网上去?
我们先看看什么是机密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展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教师职称信息公开会使国家受到损失么?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法律制裁,但从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应以犯罪论。
教师职称信息的来源是政府机构提价的,又有什么不能说明呢?
公文按其机密程度,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普通公文。绝密、机密、秘密公文又称保密文件,是指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需要控制知密范围和知密对象的文件。文件的密级越高,传达、阅办、保管的要求也越严。<<国家保密法>>对其期限有规定, 绝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30年。 机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20年。 秘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10年。
是不是教师职称信息要10年以后才能公开?
我们知道,学校的考试试题、数据、光盘等属机密密级。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从没听说,教师的职称信息也属于机密吧?
相反,我们都知道,不是依据起点公正和执行公正规则原则进行工资改革,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由于缺乏最关键、相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缺乏信息公开化、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竞争、以及权力来源于权利拥有者的授予三大制约途径,以至于代理管理者没有受到强有力的制约,变成了代理管理者命令被执行的效率优先,公平被打破甚至消除。
也就是说,即得利益者,以机密的名义,行使着权利弁取更大的利益事,却常常发生。
顺便补充一句,某校五名教师,在一九九六年应该评定职称时,由于负责操作者失误,到二零零一年才评上。这不仅仅使得五名教师几年工资受损,还导致后续职称评定被延后,现在更是严重影响他们的工资数少于同时毕业而已经评上职称的同学了。
从这一点上来说,必须尽快在中国中小学实行教师自治、终身教职、信息全面公开化的改革,这对提高中国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水平、提升中国教师道德水准以及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进行信息全面公开化、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竞争等,强化对官员的自我约束和外在制约途径是建设法治国家极其重要的一个部分。
那么,教师的职称信息,是个人隐私么?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民法草案还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许多国家制定专门保护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法律。如澳大利亚联邦的《隐私法》,芬兰的《个人数据文件法案》(POFA),法国的《信息自由法》("Informatique et Liberte"),德国联邦各州的相应法律,匈牙利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LXIII/1992号法案,荷兰的《隐私法案》,北爱尔兰的《数据保护法案》,瑞典的各种隐私保护法规,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等。
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互联网环境下完善法律制度时优先考虑的问题。中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法还不健全,但相关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保护个人隐私也不是绝对的。凡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需要控制个人信息的部门向有关机关传送这些信息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即有义务向有关机关传送。
2006年8月21日,王青。名片网。用户只要登陆名片网,即可查询到该网站数据库内存放的各大公司“总裁”信息,如若需要查看具体的联系方式(如手记、电话、电子邮件等)则需要上传自己所拥有的2张名片,外界将这种查询方式称为“以一换二”,即上传两个人的名片,获得一个人的名片。有消息说目前该网站已经收录了45万个“总裁”的联系方式。这家网站是否涉及泄漏个人隐私?
美国网站。以注册的方式登陆后,可以看到网站提供的信息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公司地址等一应俱全。据了解,用户只要向网站支付费用,即可得到这些联系方式。据知情人透露,这里只提供人名搜索。尝试搜索后可以看到包括从业经历、受教育情况等信息都可以查到。网站除了可以提供这些信息外,甚至包括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婚姻情况、是否拥有子女等私人信息皆一目了然。此外,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如果用户看到自己的信息被披露于一个名为whitepage网站上,每月必须向这家网站支付25美元,对方才会不公布自己的这些信息。
令人倍感意外的是,在更加注重个人隐私情况的美国,竟然有网站如此明目张胆的公布个人信息。不过,更令人困惑的是一位在美国生活多年的人告诉记者:“我并不觉得公布这些资料就侵犯了个人隐私,婚姻情况、受教育情况等信息本来就是公开的,我没有必要遮遮掩掩。”
这里再裤充一点事实,上世纪末,某校毕业几位学生,同年参加工作。现在分别在三县工作。工资差别为七十元,一百五十元。这是不是教师隐私呢?因为它使得你能够知道相同情况时有差别啊?或者说,这是不是把相关信息当成隐私而不准公布的原因呢?
因为它使你明白了自己受到了损害?
在中国办理很多事情之所以难办,就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不透明导致了沟通成本过高。
而教师职称评定等信息,是相关政府机构网站公布的,必须提供给大家知道的内容。它即不是机密也不是隐私。
网络的意义主要在于大家共享数据和信息资源,相互联成网络,让大家都来充分利用网络上的资源。网络的发展无疑极大地整合了资源,促进了信息的共享和更有效使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出台。《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公民隐私权的部分组成,《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作了原则性的保护,因为宪法是母法,且实际可操作性较低,这些条款只为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苦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在第139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140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 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教师职称当不属于上述。
更何况,作为一个成熟的社会人来说,应该对于自身具备的某些信息,以及外来社会对你的评价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而不能说把所有的东西看成一种对你不良的,带来危害的东西,拿着隐私权的牌子四处打官司,“我要告他”,“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每个人应该对这件事情有一个承受能力。
你的工资谁作主?
教师职称是机密或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