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知道,保护未成年人的法非常多,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当然,还有一个教师法,教师法虽然名为教师,实则也是保护学生的。六月一日,新修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法律中修定的几部分,都是各人大代表讨论通过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看来看去,却不知这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教师的地位摆在哪里了?是保姆,是奴隶,还是什么?
按照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什么叫体罚,什么叫变相体罚,或是其他侮辱未成年人人格的行为.我没有看到相关的详细说明.我们是老师的都清楚,人,并不是讲道理可以讲好的,不管是成年人,还是孩子,适当的惩罚是必须的.如果闯红灯不罚钱,如果乱扔垃圾不罚钱,那么,犯这种错误的成年人是相当多的了.可是,对于未成年人,如果上课捣乱,打同学,骂同学,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要如何解决,打骂不行的,讲道理,又是讲不通的.难道是只能听之任之,老师还有什么权力呢?
不能侮辱未成年人,因为他们是祖国的鲜花,难道教师就是牛粪了吗?学生侮辱教师如何处理,老师要忍着,挨着,自认倒霉吗,他们是说不得的.有一些学生不是小孩子,不是三五岁的幼儿园阶段,他们仍是打骂老师,甚至于打的老师住院,老师也不可以有所反映吗?难道老师真的贱到这样了吗?老师是学生的发泄地了吗?没有一个正常的人,不会去尊重别人的.老师也一样,老师们是普通人,有着最朴素的心理,他们对学生也是热爱的,关心的,也是不打不骂他们的.但是,差生,不良生,却用他们的恶劣行为,逼的老师忍无可忍,才会骂他们,这是正常人应该有的反映.他们是未成年人,但是,他们也是人,不是小猫小狗,也要懂得做人的道理.即便中猫狗,他们在强制的训练下,也不会对主要实施暴力的。
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我就不明白了,人都是父母生养的,为什么就要求老师要先救那些未成年人.如果是我,我是不这样做的。因为我的生命也只有一次,活这么大了,也不容易,我如果死了,我的家人和亲人朋友也是一样伤心痛苦的.我只做好我应该做的,尽力而为罢了。工作算什么,同命相比,它是一文不值了。不要强迫老师们都勇于牺牲,当烈士,老师们也是人。没有老师去剥夺他们受教育权力的,那些事都是家长做的。
法律,原本应该公正公平,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但是,现在的法,却按年龄,地域的不同,把人分成了三六五等.年龄小,有特权,年龄大,就该死.贫困地区,该死,富有地区,是人.这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在保护了未成年人时,却没有去想老师的地位和工作要如何进行.网上对于学生打杀老师的事例报道的也不少了.现在的最真实的学生就是如此的.不知法律修定时,人们是不是想到这一点了。有人是下辈子不当老师,或是他的儿女也决不当老师,看来,大家说的还是晚了点,要不改成,明天开始,不要当老师了吧。因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如果你惹了学生,是要受到处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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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影之影 于 2007-6-18 14:5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