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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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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7-9 19:16 只看该作者
“分校”挑战义务教育法如何办?
“分校”挑战义务教育法如何办?
时下,素质教育的必然和发展,新课改正处在艰难的攻坚阶段。素质教育经过近20年来的倡导、试点、铺开,到写进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实施素质教育已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素质教育、均衡教育,新课改,中华民族振兴的宏伟蓝图,可能要通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现在,有一种怪现象却阻碍新课改、素质教育实行,公然对抗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那就是教育的怪胎——“分校”。
“分校”:地方政府行为,有一定声望的公办学校所办,打着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的旗号,抽调所辖范围内的优秀教师、学生,收高费,以追求升学率为鹄的,完全是应试教育的产物,政府的形象工程。
分校恶行种种:
一、挖义务教育的墙角
分校抽调所辖范围内的优秀教师、学生,挤垮了广大的公办学校。
“自己想办法!”快开学了,教师依然不够,校长愁得哭起来,只好在社会上找临时工补豁。而不少的农村中小学则更是要靠老弱病残顶班,“计外民师复生”,雪上加霜,苦不堪言。至于教改,校长更是叫苦不迭:一个萝卜不顶一个坑,哪有精力搞教改!这样的教学质量如何有保证?尤其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学校本来师资就薄弱,分校一举,学校优秀教师被拔走,优生被拔走,广大的中小学被抽筋剥皮,元气更伤。
这不是个别典型,而是普遍现象。
二、办分校就是违法办重点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显然,办分校就是办“重点学校”,公然挑战“均衡发展”,就是违法;分校利用公办教师、利用国家教育资源收高费,就是明目张胆地“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就是违法。
三、公然违背素质教育 顽固推行应试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分校明目张胆实行应试教育,违背素质教育,违背三个代表,保护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损害了大多群众的利益。举分校,完全是利益驱动,一些人得利,转嫁政府的责任,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四、分校冲击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分校,利用公办学校国家的优质教育资源,收高费,有当地政府支持,明显和民办学校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不公平竞争,对民办学校的发展, 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不利于我国多种体制办学的发展,最终损害了我国教育的发展。
五、应试教育的特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分校利用其“改制学校”的外衣,公然干其他公办学校不敢干的事:置新课改,置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于不顾,继续违规节假日补课,加班加点,满堂灌,分数排名,利用落后群众的无知和某些政府官员的麻木以售其奸,追求短期效应,给其它大多数公办学校的生存空间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越来越大面积地挤垮公办学校。而有关部门也匍匐于应试教育的压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人家是“改制学校”不管不问,什么教育改革,什么素质教育,那都是公办学校的事。甚至成了“升学靠分校,素质看公办”的奇观,岂非咄咄怪事?
可怕的是,分校瘟疫,似乎并未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而还有愈演愈烈、蔓延扩大之势。
六、分校引发、支撑重点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分校并不满足重点校,还要分重点班。有分校带头,其它公办学校在应试教育的泥淖里挣扎,也不得不或明或暗的办起了重点班,或什么形形色色的实验班,其是都是挂羊头卖狗肉,都是重点班。“升学苗子宝贝蛋,多数学生被冷眼”,“重点班里满堂灌,普通班级乱一团”,校园的一大景观,群众意见很大。有关部门也有难处:国家的教育改革大政方针要考虑,但政绩更实在;所以教育改革的措施口号还要喊,面上的事还要做,但诸如重点班之类,更实在的东西,“民不反,官不纠”,司空见惯,装聋作哑,大家都当没看见,没发生。或等,等,等别人改革了咱再干,这样没风险,“稳妥”。
……
“庆父不死,鲁难不已”,分校不拔,教改难行。
分校风起何处?分校并非空穴来风,潘多拉魔盒,事出有因。
1996年4月10日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称“ 办学体制改革。‘九五’期间,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立法工作,以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特别是各级职业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各类民办学校。现有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酌情转为‘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及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以上国家教委的通知明确提出“现有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酌情转为‘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什么叫“条件具备”?应当承认,一些人善于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也是我们的一大国情与特色。于是,一些人利益驱动,钻空子,挖义务教育的墙角,分校满天飞,瘟疫蔓延,潘多拉魔盒打开,尾大不掉,成今日难景。
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是法。是法,就得维护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义务教育法靠谁来执行和监督?靠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果义务教育法没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严肃认真的执行和监督,我们的基础教育将走向何方?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的教育将走向何方?
解铃还须系铃人。分校是政府行为,应由政府解决。
解决分校,可有以下方法:上策:立即取消分校“教育第三者”的身份,将分校转为民办或收归国有。转为民办,就要自行面向社会招聘,解决师资;转为国有,师资由国家解决,不能再收高费。中策:降低难度,列出时间表,列出分校分期、分批逐步转为民办或收归国有的时间表,公诸社会,取信于民。下策:让“分校”这颗烫手的热山芋维持现状,继续在我们的手里烫着,继续延误、祸害着我们的教育!
当然,解决分校,牵涉面较大,无论那一种办法,都有很大的难度,都需要做出巨大的努力,需要进行开创性的工作,但终归要解决。只是早解决、早受益,晚解决、晚收益,不解决、不收益,反受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义务教育法好,真好。义务教育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到尊重更好,尽管这需要时间。分校挑战义务教育法,已“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如何办?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给一个满意的答案。http://m194789.blog.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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