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规范》有点不规范
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保护学生安全”首次被加入其中。据了解,上一次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是在1997年,距今已有11年,在新形势下,社会各界要求重新修订该规范的呼声日高。
提高师德水平的措施自然会好评如潮,但反对的声音也不低。勿庸讳言,反对的声音大部分来自教师,他们认为: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对于“权利象芝麻,义务象西瓜”一样的老师,不应该拔高道德要求。但这种反对意见的缺陷很明显: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而“保护学生安全”是作为师德规范出现的。他们还忽略了一点:道德基于良心,它不专属于强者,也不需要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师德和教师义务(职责),本来不属于同一层次的内容,作为当事人的教师,为什么会混淆这二者呢?
一方面,职业道德规范不同于一般的道德要求,它具有职业的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认为是职责,具有义务性要求。另一方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遵守《教师法》规定,《教师法》同样规定教师应遵守《师德规范》,二者的互相规定,使得人们认为师德本就具有义务性要求的性质。这就是说,在对《师德规范》、《教师法》的解读中,师德和教师职责,这两个本来不属于同一层次的内容被混淆了。这就是为什么“保护学生安全”写进《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却有人就此做权利、义务层面的争议。
保护学生安全,这究竟应该是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还是教师职责?“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这究竟是道德层面上的表达,还是法律意义上的诉求?在《师德规范》中加入这样的内容,是否混淆了师德要求和教师职责?是否《师德规范》本身就不规范?
道德是以良心为基础、以善恶为标准的。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用道德的字眼表达,应该是勇敢、正义;而“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这样的字眼,即便写在《师德规范》里,给人的仍是法定义务的感觉,它所表达的不是道德要求,而是职责和义务所在。
于是,我们发现了教育部的含糊其辞:如果“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教师职业是必需的,它应该出现在法律条文而不是道德规范中,它应该写进《教师法》而不是《师德规范》。这似乎也表明了,第一,按照“道德规范”表达的要求,把“保护和维护”写进《师德规范》,《师德规范》本身就是不规范的;第二,教师把师德要求当成了教师职责,从而反对把“保护学生安全”写进《师德规范》,起因还是教育部没有把师德要求和教师职责做明确区分。
值得肯定的是,在“范跑跑”事件引发的社会反思中,教育部并没有跟随公众的愤怒而做出冲动的表现,但是,从1997年到现在,11年之后《师德规范》的突然修改,恐怕也是教育部在“社会各界要求重新修订该规范的呼声日高”的前提下,为避免被指责“不作为”而做出的表态,只是这个表态,在明确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职责上面仍然马虎,起码在文字表达上有点不认真、“欠思量”。
建议教育部借此次修改《师德规范》的良机,首先把《师德规范》规范一下,把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职责做好明确区分,让品德归品德、职责归职责,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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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兼爱 于 2008-6-28 12:23 编辑 ]